甲有房屋一套,2009年3月10号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乙支付了价款,甲将房屋交付于乙,但是未办理过户。

2025-02-02 06:13:1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适用,因为这是债权优于物权的特殊情况,丁不可以要求丙搬出去,只能等到丙的租期到了才可以

回答2:

不适用,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你不是房东,丁可以要求租客搬走,

回答3:

丁有权利啊,这是法律常识嘛,房本是他的,他为什么没有权力呢,租赁合同是您签的,人家丙方得找你噻,你呢又向甲方支付过钱并且有买卖合同的,打官司噻,表面你赢了,但实际得看你们的合同上怎么写的,为什么不过户呢?没有规定期限吗?也没有做地公证吗?哎。。。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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