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服务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杨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样给你理解吧:父亲死有100元,其中只有50元为遗产(因其中一半为母亲的财产,即另外50元为非遗产),然后50元是这样分配的(先母亲分25元,省下的25元由父亲的父母分1/3,即8.3元,妻子8.3元,子女8.3元。总结为:母亲25+8.3=33.3元,父亲的父母8.3元,子女8.3元)
甲有遗产100W,如甲配偶存在情况下,甲遗产50W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
50W分配是:
第一顺序人都在,等份分之,如此顺序中有人放弃,减去放弃人数再等份分之.若第一顺序中已无人存在或全放弃,才由下一顺序存在并愿意接收的人,划等份分之.
不等份分配的情况参照一楼祥细规定
就是父亲死后如果夫妻双方只有100元家产的话(因为这100元是夫妻共财财产,但母亲还健在所以只能先把父亲的一半即50元作为遗产先行分配),即父母/妻子/儿子各1/3,前面有点错误,即妻子没有这个多,即如果父母只有一个人,儿女也只有一个人的话,每个人只能分得8.3元(按人数分)
不能这样,如果都放弃继承,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的兄弟姐妹(不含堂\表)、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依然都放弃,那么这笔遗产就归国家或集体所拥有(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