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2024-12-29 1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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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6)假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付后,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说明理由。

回答2: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背书日期不属于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的。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追索金额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3.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D公司的主张成立,因为他已经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具有豁免权。
5.E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持票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