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不同时,应按照哪个执行

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2024-12-31 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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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一般来说,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只有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获得备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

所以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这样的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

回答2:

应按照施工合同执行
参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回答3: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工程量清单;
(9)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双方有意调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