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4-12-17 2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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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币材料。货币材料就是规定一国货币用什么物质作为其材料。以不同的物质作为本位货币材料,就形成了不同的货币本位制,即货币制度。

2、货币单位。指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所包含的价值量。

3、货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规定各种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是一国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一国的通货可以分为主币和辅币,他们各有不同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4、准备制度。为了稳定货币,各国货币制度中都包含有准备制度的内容。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管理形式,是规范货币行为的准则。

扩展资料

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

回顾世界货币史,不难发现各种货币制度,包括金本位、银本位、铜本位、金银复本位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等,基本上是围绕贵金属建立起来的。

1625年瑞典政府实行铜本位;1717年英国建立了金本位。在19世纪初英国实行金本位制度,法国实行金银复本位,德国、奥匈帝国、俄国、远东国家都实行银本位。

1880-1914年的35年间,西方主要国家通行金本位制,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自由输出入。

1914年到二战结束前夕,世界经济遭遇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大萧条,国际贸易体系进入了空前混乱时期。

其间形成了英、美、法三大国为中心的三个货币集团(英镑集团、美元集团、法郎集团),三大集团以各自国家的货币作为储备货币和国际清偿力的主要来源。

与此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争夺国际货币金融主导权的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

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名义上是一种可调节的汇率制度,其本质是固定汇率。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国际货币体系逐渐从固定汇率体制向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过渡,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货币逐渐成为各国储备对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8年4月1日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条文并正式生效,实行所谓“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新的汇率协议使各国在汇率制度选择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所以现在各国实行的汇率制度多种多样,有单独浮动、钉住浮动、弹性浮动、联合浮动等等。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货币实现了自由浮动。

大多数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在货币局制度、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可调节的固定汇率、有管理浮动等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在经历了拉美货币危机和欧洲货币危机之后,实行软钉住的国家在减少,实行硬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在增加。

这种趋势在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原因是从前实行软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进入欧元区之后变成了硬钉住。新兴市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行软钉住和浮动汇率的国家仍占多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际货币体系的危机与重构

回答2: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

货币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定货币材料,即确定哪些商品可以作为币材。

(二)规定货币单位,即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货币单位的“值”。

(三)规定主币和辅币:主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辅币是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

(四)自由铸造、限制铸造,即金属货币流通下货币铸造权的规定。

(五)有限法偿和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货币具有多大的支付能力。

(六) 准备制度。

货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单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历史悠久。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被同时法定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和银行券可自由兑换成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金币本位制: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金币本位制的稳定因素遭到破坏。

(二)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是残缺不全,不稳定的货币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是一种没有金属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以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为法偿货币。

我国货币制度是人民币制度。人民币制度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理调控。

牙买加协议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牙买加协议”涉及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IMF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等,不仅对第二次修正IMF协定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形成目前的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讨论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黄金和汇率体系。经过反复磋商1976年1月8日在临时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就汇率制度、黄金问题、扩大基金贷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IMF份额等问题达成协议。会议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称牙买加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则称为“牙买加协议”,其要点如下:
(1)浮动汇率合法化。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但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IMF的监督,并与IMF协商。IMF要求各国在物价稳定的条件下寻求持续的经济增长,稳定国内的经济以促进国际金融的稳定,并尽力缩小汇率的波动幅度,避免操纵汇率来阻止国际收支的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面以后,经IMF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度。这部分条款是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认可,但同时又强调了
IMF在稳定汇率方面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IMF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法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约1亿盎司,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购回。
(3)提高SDRs的国际储备地位,修订S皿s的有关条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协议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IMF的同意。IMF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易以SDRs代替黄金,IMF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业务交易中扩大SDRs的使用范围,并且尽量扩大SDRs的其他业务使用范围。另外,IMF应随时对SDRs制度进行监督,适时修改或增减有关规定。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的困难。扩大IMF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由占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
(5)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各会员国对IMF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SDRs,增加33.6%。各务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西德和日本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据“牙买加协议”,IMF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协定条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同年4月,IMF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权IMF发行sDRs),1978年4月1日,经修改的IMF协定获得法定的60%以上的会员国和80%以上多数票的通过,从而正式生效。

回答3:

货币制度——国家对货币的有关要素、货币流通的组织与管理等加以规定所形成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货币材料、规定货币单位、规定流通中货币的种类、规定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规定货币铸造发行的流通程序、规定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等。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