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正确,无不当处理。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企业有权辞退员工并不给予补偿金;
2、该岗位性质特殊,属于需要体力的岗位,肝病是不可劳累的病因,是排除在符合劳动岗位要求之外的。
因此,企业处理合法。
钢铁厂所作出的决定合理
“体检时由他人顶替”凭这一条可解除合同
“厂里对这批工人再行体检,发现张某患有乙肝”
但这一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厂里不能有歧视
钢铁厂所作出的决定不正确,理由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张某情况没在其中,故钢铁厂所作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起诉。(顺便说一下: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