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024-12-12 18: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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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1、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
  对持有税控装置IC卡的纳税人涉及IC卡变更的:第一、在税务登记名称变更前在本机上先作停机报数,第二、在办理名称变更的同时持本单位所有税控装置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机企业名称变更和授权。第三、变更完毕后,请与各自的税控装置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其上门为您办理税控机授权操作。
  2、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和任免通知书,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持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涉及改变经济性质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有关改制的“申请”,“批复”复印件,如果经济性质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5、外区转入户:需持迁移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纳税清算表及复印件,如涉及变更其他内容的,请携带其他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6、丢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经第一税务所审批后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市级各类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登报声明后,持加盖公章的“遗失声明”、公章及另一份税务登记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其中一项的)。
7、涉及银行帐号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8、涉及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数、隶属关系、财务制度、记账方法、主管部门变更的,持本单位公章。
  9、纳税人属总机构,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10、纳税人为总机构的需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后,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的代码章,公章,到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证明>。
11、企业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如果是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变更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限公司章程及复印件,如果股东也发生了变化,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回答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有明文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回答3:

凡涉及到营业执照变更的项目,税务登记证也要办理变更

回答4: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营业地址,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范围。以上信息变更,就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也就是你的税务登记证上面有的那些内容,你拿到你们的税务登记证了看一下就知道了。还有就是如果执照变更了,税务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变更,不然要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