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看了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真是愤怒!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和国有企业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包括的范围差别真大。国办发〔2004〕9号包括“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而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的适用范围仅限退休教师,估计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辅人员都危险。
试问,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该如何处理?现在,国有企业将尚在办的学校停办关了,以后就不会存在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这一群体了。
践踏法律,历史倒退!
该文件并不能体现国企退休教师与地方政府办学校教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体现国企退休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已经移交的国企普通中小学教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给人一种政府赖账的强烈感觉。事实证明,四川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做法是正确的,广西的桂政办发(2010)130文件更是令人敬佩。他们都是从2004年开始兑现国企退休职教幼教教师的待遇,如今,为什么政府对国企退休职教幼教教师的待遇从2011年开始兑现,为什么要赖7年的欠账?
63号文件属不予公开文件,不宜在此粘贴。
63号文件目前尚属不予公开文件,为什么会在此公开?
国有企业停办使教师失去教育岗位,成为失业大军,20多年的教龄就这样付之东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