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2025-01-25 08:58:5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的问题涉及的案情不是很细,分几种情况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丙丁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由于你没有谈到丙提供担保时担保期间如何约定,因此应分两种情况来分析,1、如果仅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另未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保证期间应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六个月;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的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2年。参考文件为担保法第25、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关于丁方的抵押担保责任,如果其房产位于城镇,那么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办理不生效。因此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没有过,就不涉及丁方的抵押担保时效问题。如果未办登记,那么抵押担保未生效,丁方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文件为担保法第41、42条。
  二、关于丙、丁方何时不承担责任
  1、如果债权人未在上述论及的担保期间向丙主张权利,那么丙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丁提供抵押的房产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那么丁亦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已办理登记或者无须办理登记,那么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二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丁才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三、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过后的保证我抵押诉讼时效
  1、我国法律无债权诉讼时效过后2年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因此只能在担保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主张了权利,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债权诉讼时效过后2年内可以主张抵押权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回答2:

你问了一个所有学法律的人都有的问题~~这一条早就引起关注了,但是一直没有修改~~
因为出现了很大的歧义,所以现在学者通常为了更符合立法精神,尤其是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普遍将“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理解为“保证期间”~~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且必须是因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此时保证期间中断,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保证期间——即所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样你就理解了吧,我就不举例子了。
这句话在实践上经常这么应用~~所以不必困惑~因为我们都曾困惑过~
如果你在准备司考,那么,背下这句话就可以了~

回答3:

回答4:

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答5:

回答:
1.丙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25条.26条>
2.主债务履行完毕或其它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合同是一个从合同,如果主债务已过时效的话,那么从合同也就不存在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