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被害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低风险被害人,指的是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通常不易遭受损失和伤害。
中度风险被害人,指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有遭受损失和伤害的可能。
高风险被害人,指一个人的私生活、职业、以及社会生活随时都有遭受损失和伤害的危险。
除此之外,被害风险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活方式被害风险和意外被害风险。
生活方式所致的被害风险,是指由一个人的性格、私生活、职业以及初会环境所导致的所有可能使其遭遇侵害的风险。某一特定的生活环境、习惯或者行为都会导致个体受伤害或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而且,被害风险还由被害者性格特点所影响。生活方式风险是由被害人与生活环境所存在的危险度之间的函数所决定。
下列是属于容易形成危险方式而被害的个体特点:
侵略性、愤怒、情感爆炸、极度活跃、易冲动、焦虑、有沉迷于某一行为的倾向、有自我毁灭行为的倾向、病态恐惧或无理性或不可理解的恐惧、和上司关系难处,不活跃、不自重、沮丧、没有希望、消极、情感迟钝、无精打采、需要关注和同情、有自我伤害的历史、有自杀企图或威胁的历史……
这些特点应该与被害人的年龄、职业以及成为被害人之前的被害经历联系起来。
意外被害风险是指犯罪人根据被害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当时环境的危险因素而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以下因素会增大被害人的意外风险:
被害人生活方式的风险度(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赘述)。
被害人心理状态,这是指被害人在遭攻击之前、之中和之后的情绪状态。
案发时间,一天中特定的高风险时段,但这个因素很大程度取决于案发地点。
案发地点,影响被害意外风险最重要的因素。
被害人数量,一般来讲人多是比较安全的,和别人一起参加活动会面临比较低的被害风险。
吸毒和酗酒,能降低一个人的身体反应能力,和他的判断力。这二种情况下,被害意外风险明显增大。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被害人学:最初研究被害人及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冯·亨悌,他于1941年和1948年,根据大量的调查统计资料,从各个方面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又系统的研究。成为被害人学研究的先驱。1947 年,以色列律师贝尼阿明·麦迪逊首次提出“被害人学”这一名词,自此之后,被害人学日益受到美国、日本以及西欧一些国家学者出关注,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会议上,被害人学被列为议题之一。
你到底想要问什么啊
你要杀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