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各项国际事端时的国际法适用问题。
2内容:
即,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3意义
该38条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律渊源,成为司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