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力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第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此外,第986条还规定了德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7条规定了,得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法赔偿损失。第988条。独立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民法典对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利益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厅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并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依据,但他们之间是不同的。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未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性质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