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同货币之间进行折算,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中间价进行。
以上有三个要素:日期、汇率公布部门、中间价,缺一不可。如你公司1月2日收到一笔欧元投资款,银行于1月5日将资金入到你公司欧元账户上,现在要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进行验资,就需要用1月5日的人民银行的欧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不能用1月2日的,因为验资要求的业务发生日是入账日,不是到账日;不能用中国银行或别的商业银行的汇率,必须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因为法定汇率基准价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当然,业务发生日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中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入账日期,提款日期,结汇日期,分配红利日期,签订合同日期,交割日期等等,像未分配利润的折算因为没有明确的发生日,就以会计年度终结日为业务发生日,即以上年12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