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区分了两种因果,一种叫自然因果,即自然世界中的前因后果,一环扣一环,都是被决定的,因此也就没有自由可言。还有一种因果是自因。也就是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它不需要外在的原因。然后康德在纯粹的道德领域发现了这一条人人都遵守的道德律令,他不需要其他的原因,它是它本身的原因,也就是说,当每个人想到它的时候人人都会遵守它,无论你主观上是否愿意。这条律令就是你“应该”使你的主观准则成为客观法则。我们可以用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理解这句话,就是说使你个人之“欲”符合人人之所欲。
康德把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前面说的自然因果,人也从属于这条法则,前因后果都被决定了。唯有在这一道德律令下人才能摆脱这种被决定的命运,而成为我“能够”。所以说我应该,所以我能够,人因此拥有了自由.
当然我只是大概言之,具体推理,还需你细读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