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生效后(这里的生效是指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第1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我们就单单看这个没有关车门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讲,完全就是对旅客不负责任。这个判刑倒是没到那个份儿,但是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是有的,他所在的公交公司或者客运公司可能会受到交通部门的处罚。
因为我还是初学法律者,没有遇到过什么实务,所以还不太了解,只能给你一些可能理论上的帮助。希望后面会有人提出更全的解答!
属于司机的过错....
介个只导致民法上的债不构成刑法上的债
他以及他所在的运输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