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以你的答案来推算理由了,仅供参考: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单位将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是不合法的,
二、自3月20日至5月19日应属于正式用工期,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1、单位要支付赔偿金为多出的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2个月×2倍=10000元,
2、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2=1250元。合计为11250元。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补足,3月19日至5月19日,应当补三个月的违法雅尔塔期工资3000元,依据法律规定,雅尔塔期工资不能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该公司第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应当是2000元,该公司少支付了500元,应当补发。因此,应当补发的工资是3500元。如果是监察发出了整改通知后,企业仍然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50-100%的赔偿金。如果是通过仲裁,对少发的部分,可以按照克扣工资,依据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支付25%的补偿金。企业非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年,依法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还应当支付2500的赔偿金。
1.合同期为整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也就是说他于2008年4月19日就应该转正了,公司至少要补足5月的工资;
2.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必须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王某于入职之初已知晓该录用条件,以及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
3.公司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雇为非法解雇,应赔偿0.5*2=1个月的工资(已支付的平均工资),即1500元,另加上第三个月的工资差额1000元,一共要付2500元。
您所谓的正确答案应该不正确吧,怎么赔都不可能有这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