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不是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而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是《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或丧偶的媳妇对公婆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的应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