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