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协商变更的,抵押人仍应按原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数额为限承担抵押责任。
2、如主合同变更后,其主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实际债权数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抵押担保人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可以不承担。
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变更,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