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对拟留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先落户,后就业”的服务,为毕业生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
一、接收条件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二、办理程序 1、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index.html)与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报到。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同时签定《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落户手续
1、落户期限:办理落户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10月31日。
2、落户需提交的材料:
(1)《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A4纸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A4、B5复印件各1份);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卡(原件及B5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A4纸复印件1份(注明年龄、身高、联系电话及婚姻状况);
(5)一寸照片1张(照片后留姓名);
(6)落户工本费5元(代派出所收取)。
四、服务内容
1、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2、负责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的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初级职称确认;
4、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5、帮助择业期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
2、户口挂靠期间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3、户籍挂靠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