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写错涂改后对法律效力没有影响。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签订日期写错,应由双方共同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你单位想改合同期,其目的是想要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你要保留好第二次劳动合同为证据,因为凭此一条,你单位一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另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你单位让你修改合同日期并让你签此合同,已是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这合同是无效的。
3、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你可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
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据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经济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提供如下建议:
1、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的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公司修改合同是为了掩盖这一行为。
2、可以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你签的2009.12.1至2011.11.30这份合同对案件有一定的影响,看仲裁庭怎么认定他的效力。
第二次合同在2010.11.30到期后,如果单位愿意续签合同,那么应当在2011.1.1之前签订,否则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属于违法,应当支付你从2011.1.1至2011.3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赔偿。
第三次合同的签订日期(是指写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而不是实际签订日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是在2010.12.1之前的,那么可以视为合同变更,如果是在2010.11.30之后2011.1.1之前的,那么只能说合同有点小瑕疵,第二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不存在变更的说法。如果是在2010.12.31之后,那么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合同上日期有涂改是否有效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