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
我们比较偏向大陆法系,但严格说,我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成型的民法典,但正在努力中,我国从晚清到民国时的立法就有意参照民法法系,日后肯定会向民法法系发展。其有完整的理论构建体系。
海洋法系?只知道英美法系即普通法法系,历史也不太知道了
海洋法系???自创的吧???
只听说过大陆法系,普通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