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盗赃物是否适用

2024-12-17 04: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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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转;二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三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态度。一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二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三是没有明确善意购买赃物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却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主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回答2: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盗赃物,不适用

回答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所以盗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答4:

在我国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因为如果保护赃物交易那刑法里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会说不通,而且你想一下公安抓小偷,小偷把东西卖给别人了,如果适用善意取得,赃物追不回了,原物主是受害人还要失去财物,最后要说一点,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况下是合法占有而无权处分,请注意合法占有四个字

回答5:

赃物的善意取得目前是尚无定论的问题,多数人认为为保护交易的公平性、效率性,赃物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买受人在充分尽到自己的识别义务后,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赃物的,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法国、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民法中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进行了有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法尚无明文规定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一定为合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