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复杂了,刑法案例分析题

2024-12-18 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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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对于乙的死亡,甲显然希望丙听从自己的唆使,用石头砸坏屏风的同时砸死乙。而且甲也实施了唆使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乙因为甲唆使而被丙砸死。因此,对于乙的死亡,甲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丙并没有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丙根本不知道屏风后面有人,其行为的犯罪意图是砸坏屏风。因此,对于乙的死亡,丙是持反对、排斥意见的。因此,本案中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存在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乙,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丙确实无法预知则属于意外,应无罪)

  对于乙的死亡,两人并没有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相互关系、彼此配合。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本案中甲、丙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因为,甲与丙的行为共同追求同一损害结果,即A公司屏风的损坏,两人相互关系、彼此配合,一个唆使,一个实行,在此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丙没有实施砸屏风的危害行为,就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甲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从案件上看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因此,重罪吸收轻罪,显然故意杀人罪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定故意杀人罪。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为数个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相同或有密切联系,某一犯罪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而被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一个罪名的情况。)

  本案中甲教唆丙砸屏风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有密切联系,使得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而被故意杀人的罪行所吸收,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如果对于乙的死亡,丙没有责任,则丙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反之,如果丙存在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故意犯罪吸收过失犯罪。也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回答2: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丙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二者在故意毁坏财务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回答3: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属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择其重者,定故意杀人罪。对乙来说,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乙无需为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乙的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析]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有无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

在学校做过这题

回答4:

我不回答你上面那么多的问题.只回答下最终看法.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