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属于破产公司名下资产的,只要没有法院裁定归属权或者完全过户,都属于破产资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该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但是抵押权人拥有该资产的别处权,即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该属于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
纵横法律网 胡桂斌律师
不属于,担保权人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但须经担保物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