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半年了,儿子暂时由我带三年,每个月前夫支付500元生活费给儿子,我能否向前夫要损失费

2024-12-05 16: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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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什么损失费?按法律是不能要什么费用的了,除非有证据表明你前夫收入很高,就可以适当提高一些你儿子的抚养费,其他,他都没义务的。

回答2:

男女登记结婚,都是双方自愿的,是合法的。后因感情破裂等原因,一是到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附有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都会陈述得很清楚。从你所讲,前夫为儿子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这是离婚时定下来的吧,也就是你们双方同意的。现在你又向前夫要损失费,此提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