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分包税金应由分包单位自行缴纳,不再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