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广告及公共场地、墙壁、屋面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遗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把宇龙水乡人家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经营场所的招牌只能在所租用的经营场所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门前走道或封堵部分通道(不影响消防,经物业公司批准),临时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收取公共场地占用费;
五、占用楼宇住宅坐办公室之用的,不准在窗户上或门外、墙面等地方做广告、牌匾等物品;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应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http://www.wyfwgw.com/Article/1165.html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http://www.vopm.cn/article/view.asp?id=437&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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