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否应该有计划性。这是一个显而易见又争议颇大的话题。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阶段性不同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的差异,会导致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截然不同。
就一般初创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大规模合并除外),由于规模较小,计划的实施地位较低,因为计划的实施让位于业务的拓展。
当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计划性的重要性开始显现,而律师的发展一般在这个阶段呈现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律师之间是松散的关系,只要有起码的制度即可,无需太多计划性。一条道路是律师之间开始紧密联系,律师事务所发展开始具有强烈的计划性。
对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除非致力于做一个精品所,在现实中,计划性在这类事务所管理中也不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对于中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精品所而言,计划性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这类所而言,律所管理会被划分为文化理念、合规(风控)管理、品牌宣传、客户管理、业务研讨、社会公益、雇员关系、行政管理等等,而这些都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计划性。
计划的实施靠人,而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型人才,如何在专业性工作与管理性工作中进行平衡是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专业性工作需要专业性的人才,需要时间,而时间是专业性人才最宝贵的财富。
但是从根本上,如何让律师业务可以传承,让律师事务所管理产生财富,使管理工作变成财富的放大器而不是财富的消耗品,这才是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面临的课题。或许,就现在的时点而言,计划管理的迫切性,在律师团队管理中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类似于前台,律师不在的时候接听电话,招呼来访客户,其次,订购办公用品等等杂事,然后就是收寄快递,或者律师要寄律师函什么的你也会帮他拟个律师函,反正都是些杂事,有时候还要跑司法局,财政局,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什么的,律师资格证审核都要由行政来做……很杂的事情
我初次接触律师事务所行政,做的事情比较杂。行政方面订购办公室用品,监督实行公司制度,管理办公卫生,接听电话,收发快递(仅限于帮合伙人,提成律师跟工薪律师自己解决)接待当事人及访客一些碎活;人事也要管,比如考勤,工资绩效,招聘面试,管理同事关系,律师档案变更等;财务也还会,发票管理,账户资金往来,税务交接会计,月初月末对账。。。
你好,工作是律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