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就相关问题已经进行具体说明。
2、根据上述《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明确要求“依法”发包给相应分包企业。由于无论分包与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本质未变,所以所述分包工程依法必须招标。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设法适用邀请招标项目。
4、总承包后如何发包,许多招标项目的业主尚不清楚,而且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大(有一定的灵活度)。正规做法是,业主进行总承包招标时,必须明确哪些部分由承包人直接报价,哪些部分为暂定价(以后由业主和总承包人联合发包或进行联合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情况,以确保国有资金的采购规范进行。
进一步说,总承包招标项目,不仅仅是确定一个总承包人和签订总承包合同,还应就今后一些分包内容如何实施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并作为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招标文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整个采购活动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房产公司确实把工程总承包给了乙方,你就只能和乙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找甲乙双方协商把电器成套设备这块以甲方名义单独发包给你。
可以签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