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使用
《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
《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并于同日生效,该决定废止行政法规49件(其中含《职工奖惩条例》),宣布43件行政法规失效。
因此,《职工奖惩条例》的有效时间为1982年4月10日至2008年1月15日,其中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根据法的位阶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施行后,行政法规中的冲突内容无效。
你所说的对劳动者的处罚方式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目前只能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确定。如你单位没有依法制定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则不能对劳动者采取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