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能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吗?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另一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他情形下,即使提出,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款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现在社会,观念更新较快,夫妻感情脆弱,重庆市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而离婚的原因中很大部分就是情感与身体出轨,经常出现离婚时不知道感情破裂的原因,离婚后才发现夫妻分开的原因是对方在婚姻期间与其它异性还组成了家庭,并且有共同的小孩在抚养,此时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希望追究其重婚罪,但是争议产生: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再追究重婚罪,因为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保护的是夫妻合法关系,在夫妻关系不存在的前提下,无过错方已经丧失追究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是重婚罪是犯罪行为,只要在追诉范围内,法律没特别规定不应当追究的情形下,只要直接受害者认为造成伤害,就应当追究其重婚罪。
我认为此案件较为普通,只是无过错方经常考虑双方以前的感情、小孩及自己的精力放弃追究,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二种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重婚罪的自诉没有特别界定,自诉人人法律刑法理论认为就是直接受到伤害的人,而离婚后马上发现对方欺骗自己,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伤害程度是非常大,不理智行为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果只是要求在夫妻婚姻有效内提出,无过错方将可能发现不了对方的犯罪行为或发现了证据难以收集,追究难度非常大,放纵犯罪行为的产生,给社会埋下很大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自诉人证据证明的情况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重婚罪,重婚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需要情节严重才属于公诉案件的情形,公安机关随时都可以介入追究。同时只要做出的行为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没有特别规定如强奸后通奸法律规定无罪的,只要在追诉期内,就应当追究,不能因为多数人的放弃而改变对法律的认识,所以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追究重婚,是个自诉行为,也就是“不告不理”。
如果你要追究对方重婚,应该是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你失去了这个机会。
都离婚了,你们不再是夫妻关系,还去追究其过去的重婚行为?你不觉得事过境迁了吗?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