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住宅应符合什么条件

2024-12-29 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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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
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
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有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

回答2:

第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一)项的免税规定。

第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上述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