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相当的责任是指什么

2025-01-31 21: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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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原文: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没有“相当的责任”一词或引伸用语的存在。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则在由于存在了第一款与第二款的情形,而承担了相应(或相当)的不利责任后果,这是由于违反或适格了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后果。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释义:

关于亲子关系确认与排除诉讼活动中,在请求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是不存在,而被请求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本条司法解释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即认定请求方的请求成立。

因为法院无权强制被请求方做亲子鉴定,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案件裁判中,由于被请求人的不配合,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陷入窘境,在请求人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或是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裁定请求人的请求不成立。这就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故,该条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存在风险:该条司法解释要求请求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而这一“必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取得。因此,会面临着“立案碰壁”或是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