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禁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中,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论是否发生人员伤亡,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处置工作是否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必须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电话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