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若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是可以请求该合同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想反悔的话,只能重新协商,达成一份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