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必须对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且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家作为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是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身于超社会的地位。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够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够损害社会利益。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世济民,这世这民,就是责任,如恶性倒倒闭,影想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