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也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因为各个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可以制定侧重点不同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对劳动纪律会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时运行,不允许岗位缺人,就得严肃劳动纪律。
鉴此,公司对你旷工的处罚(罚款100元,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是必要的,只是罚款100元可能会有问题。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对你罚款100元肯定超过20%,具体超过多少,要以你的月标准工资来计算。
1、劳动法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样一个案例:刘某是某厂职工,1999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00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18天后回厂上班。厂办公室认为,刘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的规定,应予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刘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所涉及职工奖惩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由此导致刘某在仲裁处理期间,由于丧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应由厂方承担。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以本人标准工资15%的罚款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和劳动保障局责令该厂改正其规章制度的决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建议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为由,请求仲裁委撤消单位的“除名”决定。
可以扣其工资,但是扣掉后应该保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扣工资的数额,则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没有备案的,实施是不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在现实操作中,基本上又都是这样的.另,无故旷工本来算是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处罚,这个处罚制度当然有本公司来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被辞退,国家并不强行规定定处罚制度。只要不侵害员工个人权利国家不会插手的。所以以后就不要无故旷工,应该及时向老板请假!
我不明白,如果你是经理的话,你能容忍你的员工旷工吗?旷工是什么概念?是未经领导同意不上班,并不是请的假,是对公司制度的不尊重。正确接受处分才是对自己未来的负责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