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作会计分录的,都是变通后处理账务。送红包记入会计分录 ,你是想要人命吧?哈哈。
你只能变种方式,用餐票或商场的购物发票等以费用的方式入账
拿一些餐饮发票来冲数吧,计入业务招待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
折扣 佣金 回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区分了这三者:折扣是指购销商品时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的扣除,即俗称的“打折”,再支付价款时立即扣除或者事先支付价款总额
再退回一部分。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如经纪人等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撮合交易而得到的报酬。折扣和佣金在商品购销中是允许的,但给予和接受折扣或佣
金的交易双方必须采用明示和入账的方式。所谓回扣,通常认为是在商品交易中,一方在收取的货款中扣除一部分送给对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指经办人)的钱财。回
扣在形式上通常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但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回扣实际上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账外暗中给付
回扣是禁止的。这里的关键是对“账外”和“暗中”的理解。账外指不入正规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出来。账外、暗中指在商品购销中落入
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的那部分收入。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商业贿赂与合法折扣、合法佣金的区别所在,其在法律上的表述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因此,账外暗中并不是简单字面意义上的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有时表面上似乎是光明正大地写在了账
本上,实际上是经过了改头换面。采用其它发票顶账、以其它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等方式给对方回扣,都属于"账外暗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账外暗中"存在着误解,认为"账外明示"或"账内暗中"是不违法的,尤其有人认为账外收受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不违法。事
实上,"账外暗中"是指账外"并"暗中,而不是账外"或"暗中,通俗地说,账外暗中就是指不如实记账,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它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反
之,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的,不是回扣。
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者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
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
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使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
4、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