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一样。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