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
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每月新规定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vs.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取小
超过部分不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⑴主营业务收入;⑵其他业务收入;⑶视同销售收入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⑴营业外收入、⑵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