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4-11-27 1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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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2: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打伤人的话,应该按照内部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如果打伤人构成犯罪,将面临以下处罚: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