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一份比较标准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清晰,蛮好的。
1、没有违约金,这对双方是一样,怎么会光对甲方不利呢?
2、合同里明明注明了押金,只是不得转化为租金。
3、这个条款,挺好: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10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
二、其中这一条是无效的:
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方;
按法律规定,甲方卖房子是可以,但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也必须遵守合同,因此不得转租是可以的,不得出卖就是无效的了。
三、提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是可以的;强行解除,不可以。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原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这个条款是对双方,现在你想解除,你觉得不方便;反过来,如果对方想提前解除时,同时是受约束!
上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这确实是个瑕疵,其实,你把话倒过来说了,现在是你方想提前强行解除,是你方想违约,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某种意义上讲,岂不是更好?!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前解约的,法院一般判处违约方赔偿三个月的房租费。
提前解除,本身从做人的角度出发,就是不诚信的举动!国家法律当然要予以惩戒,至于违约金的多少,双方协商处理吧,另外,你方突然要解约,把对方的所有计划全部打乱,如果换位思考,一切就都好办了。
利与义,好像从来是矛盾,不要让金钱蒙了一个人的良知啊。
不行,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生效的合同。
你必须等待合同履行完毕,也就是说到2016年2月。
但是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根据违约的程度要求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违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