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福利费应当属于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产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如果是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现在不直接记提福利费
3、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计提时应区分不同的对象,如,生产工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
借:生产成本——**产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如果是工人福利费就直接
借:生产成本XXXX
贷:应付薪酬——福利费XXXX(工资总额*14%)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这个工资总额的14%并不是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计提比例:
医疗保险费:10%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12%)
养老保险费:1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2%)
失业费:2%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2%)
工伤保险:1%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险:见工伤保险即可。
住房公积金:10.5% (注意:各地的缴纳比率是有差别的,如上海是:7%)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计提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
借: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扩展资料: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
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
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一、计提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二、说明: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这个工资总额的14%并不是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
2、对于职工福利费这项职工薪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当期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3、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上述支出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一一职工福利费"科目。
三、具体规定请参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工人福利费应当属于生产成本:借:生产成本——**产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如果是管理人员: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现在不直接记提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