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诉告女方骗婚?如果离婚财产是怎么分割?请权威人士直白说明!跪谢!

2025-02-08 1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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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不是权威人士,既然看到你的提问了,随便说两句吧。
1、结婚12年了。人家从大姑娘都变妇女了。相信你们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否则不会一起生活12年。
2、告她骗婚我认为不成立。骗你什么了?婚后你们没有工作。你们都没有经济来源,骗你的经济不成立吧?骗你感情??一骗就12年,把自己都骗成老女人了?
3、人家跟你12年,也没有享受到幸福的生活。现在要离婚,你的意思是分文不给,我个人觉得说不过去。
4、当然,我也理解你的苦衷。房子都是自己父母花钱买的,现在反而要分一半给女方。心里是不平衡的。但是在法律上这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女方的要求并不过分。
5、房子08年买的。现在升值了多少?升值40万有没有?如果有,那么女方要升值后的一半价值,即20万元我认为法律上是完全支持的。
6、女方婚前的购房,我想不出来有什么好办法。
7、从你的提问来看,现在你们夫妻的感情确实破裂了。如果真的不离不行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法律事务所去咨询一下。咨询律师一般都不收费的。你多去几个律师事务所,多问几个律师吧。他们的回答要比我权威的多。呵呵。
都是男人,最后送一句话给你吧。男人嘛大度一点。遇事情想开一点。

回答2: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至于是不是预留孩子至大学毕业止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 ,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后发生的抚养费你们是应该承担的,就是说以后预留的分额不够你们还是得负担的,而且孩子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