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结婚登记的时间与女方父母陪嫁时间的先后进行判断,若陪嫁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反之,则需要依据具体财产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陪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动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并且在平均分割原则下,适当照顾女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转移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你们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车的用户名是谁的
车是领结婚证前买的还是领结婚证后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