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不是承揽关系赔多少,交通事故赔多少这样子的。而是看实际造成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从事受雇行为时因工遭受损害的,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加工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无责任是不承担责任的。
在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承担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导致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承担的不同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更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人身损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作人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确定赔偿数额,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要有发票为据。至于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当地人均收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