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审理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使用伤残评定标准

2025-01-05 1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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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不同案件的代理中总是站在有利于委托人的辩论观点讲。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的观点和判法也不一样,甚至同一个法院的法官与法官的认识也不同。今天本律师站在一个中立者的角度来分析和探析该类纠纷评残标准如何适用,发表一下意见:伤残评定标准目前只有两类:一类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那么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伤残评定应按照哪个标准作出鉴定更合理、更公平,更符合法理呢?首先,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工不同于职工。广义的雇主包括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自然人雇主。广义的雇员包括公司职工,也包括受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雇主雇佣的普通自然人。雇员与雇主形成的是长期稳定的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称之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据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之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接着来看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所谓的雇员,不包含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其次,这两个鉴定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涉及的是纯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还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政策。 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涉及的主体范围、具体评残标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道交标准严格,工伤标准宽。如:同样的骨折按工伤标准能评上残,而按照道交评残标准却不一定,即使都能评上残,等级却相差甚远,可能相差数个伤残等级。加之我国现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上现实中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具体到个案上来讲,若不考虑其他费用,如按道交标准评不上残疾,雇主就不需要支付伤残赔偿金,反之案工伤标准评上八级或九级伤残,雇主可能要为此支付数十万至二十万元的伤残赔偿金。这对于受伤雇员来讲,自己的伤既不妨碍平时的劳作或工作,还可以通过诉讼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赔偿,有的对于比较贫穷的家庭来讲,可能是“天价赔偿”,而对于积贫积弱、家庭困难的雇主来看,赔偿在他心目中也可能是“天价”,这一辈子可能都可能因此赔偿而不得翻身。这样一来,对于雇员来讲满意了,而对于雇主来说就显得极为不公平,使得他对法律失去信仰,不相信法律的公平,甚至可能出现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复杂问题。本律师认为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三大标准或三大特点:1、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特定主体之间。2、劳动者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致伤。3、损害后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最低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雇工受伤,既不是工伤案件,又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使用哪个标准评残更符合法律原理和公平原则?第一,工伤标准是考虑职工对工作的贡献,鼓励职工对国家、集体工作的奉献精神,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他属于特殊标准,只能用于工伤。第二,道交评残标准适用于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客观上其他人身伤残与道交事故在性质上并无区别,两者更具可比性。第三,道交赔偿标准与其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雇员损害赔偿均是适用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 2007年司法部通过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从上可以看出,这也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人要求用不同的标准评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本律师个人认为,如果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要想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委托人必须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否则,当事人要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受理。本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要作出专门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各地法院标准不一的做法,使得处理此类问题更公平、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