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依,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要克服这种现象,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根本的任务是要立法上着手解决。对立法上是否明文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存在着分歧。有人主张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设专门款项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部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设置,虽然比较简单易行,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纯粹的民事诉讼毕竟有较大区别,简单的款项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紧密相联,就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紧密相联一样,如果采取简单的设置,参照《民事诉讼法》是行不通的。 从立法的角度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设立专章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明确规定。首先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范围,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以消除审判实践中的分歧;其次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再之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及其审理形式和举证责任等审理规则予以明确确定,以便于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正确操作。 总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减少讼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防止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联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