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4日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该标准比去年增加了16.9元。
按照国家统计局前日公布的数字,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日赔偿标准。因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标准提高至142.33元。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数额为37147元/12=3095.58元
3095.58/21.75=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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